发布日期:2014年10月30日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(摘要):
为了实现我校建设创业型东南强校的战略目标,加强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骨干人才的引进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一、引进人员类别
第一类 两院院士、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大师(年龄可适当放宽);国家“千人计划”入选者;“长江学者特聘教授”;国家“杰出青年基金”获得者;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;“闽江学者特聘教授”。
第二类 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杰出学者、可担任学科带头人,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。
第三类 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(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)。
第四类 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教授(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)、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、博士后(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)。
第五类 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博士(985、211高校、中科院系统毕业,年龄在35岁以下)。
第六类 特殊需要人才,具有特别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。
二、引进人员待遇
1、安家费、购房补贴(税后)、科研启动费
引进人员的服务期为八年,引进人员除了享受国家或福建省提供的待遇外,同时还享受我校根据人才类别酌情为每个引进人才提供的安家、购房补贴、科研经费。
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带动为原则,根据已有的工作基础,引进人员来校后提出项目申请,经同行专家评估后,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。
2、工资津贴待遇
(1)从国内外各地引进的人员及配偶,其工资按福建省公务员局有关规定办理。
(2)列入福建省当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,可享受福建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800元/月(期限五年)及住房补贴(博士7万元、正高职称人员9万元)。
(3)引进人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某项建设工程对象条件的,可向学校申报,经批准进入建设工程的培养对象,可另享受相应的待遇。
3、引进人才配偶安置
(1)三类以上及特殊需要的高水平引进人才,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我校,本人要求解决配偶工作的,配偶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,由学校安排适当的工作。
(2)帮助引进人员解决配偶及子女进榕户口和子女入学、入托问题。
注:详细信息请查阅福州大学人事处网页http://rsc.fzu.edu.cn/zpindex.php
注:投递简历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研究生招聘网 http://www.100zp.com